法律研究
近期处理了几起涉及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案件,其中,尚未涉及刑事案件的,已经通过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成功追回借款;然而,对于已经涉及刑事侦查甚或是经由法院判决构成非法集资的,在实务中受骗的当事人却很难追回损失。本文中,律师将结合实践办案经验,着重探讨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款项如何追回的问题。
受骗的当事人大多倾向于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借款,那么,对于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款项,审判实务中能否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似乎给受骗的当事人提出了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借款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从实体上解决了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争论的有关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实践中,对于出借的款项,集资诈骗被刑事判决后,只能追缴或退赔而不能民事维权。因此,意图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的借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往往都是被法院以驳回起诉处理。很多当事人不理解,为什么真实发生的借款,法律却不支持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法律并非剥夺了受害人追回借款的权利,而是需要受害人通过刑事程序追缴或退赔,其法律依据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上述规定将出借款项定性为违法所得,属赃款赃物,故借款人非法占有、处置出借人借款的情形已被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为避免出现刑事判决后发现被告人藏匿的财产而无据可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10月21日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即要求:“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并再次强调“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出借款项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无须再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
然而,由于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都无法弥补所有受害人的借款损失,那么经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能否再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呢?
2014年11月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第二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对于出借款项,因已在刑事判决中确定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故任何时候,只要发现出借人有财产,人民法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无须另行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否则不但浪费司法资源,还可能造成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至于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有关“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之规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被《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全面废止。因此,即使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也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是在出借人有财产的时候,恢复强制执行刑事判决来实现追回借款。
综上,结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对于已经构成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的借款,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追回,只能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的方式弥补损失,然而,刑事追缴或退赔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寄希望于出借人有财产的时候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将遥遥无期。然而,在民间借贷尚未涉及刑事案件时,民事诉讼则大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追回借款。因此,律师建议不幸遭遇非法集资的借款人,应当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力求早日追回受骗款项。
作者:夏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