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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浅析司法实践中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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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一.何谓可得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学理上可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或“间接损失”,这也是我国法律“可得利益”概念的主要渊源。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52条,“所失利益指依事物通常进行,或依特殊情况,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取得预期的利益”。该条款阐释的“所失利益”概念与前述中国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概念基本等同,在实践中计算结果也趋于一致,本文以“可得利益”指代,并就合同法领域及侵权法领域的可得利益问题作探析。

二.合同法领域内的可得利益认定及保护

   《合同法》第113条中所规定的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由违约一方当事人以其财产赔偿对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民事责任中极为重要同时也是普遍适用的一种责任形式,它包括违约的赔偿损失、侵权的赔偿损失及其他的赔偿损失,但该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的赔偿损失,即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那么根据上述条款,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可包含其未来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 利润损失。典型形态是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违约拒不收货,而使卖方以低于合同价的转售价再次出售给他人,合同价与转售价之间的差价(或称利润损失)则属于卖方的可得利益。
  2. 利息损失。典型形态是在借贷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而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本可以将借款收回并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方面并产生增值、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规定应根据具体案情对逾期利息以(借期内)借款利率或6%年息(若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予以支持。
  3. 自然孳息损失。自然孳息的损失索赔多见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自然孳息具有一定规律性、稳定性,便于计算损失数额。因土地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方违约引发合同纠纷后,守约方对尚未履行合同期内未来自然孳息要求索赔的案例也并不鲜见。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违约责任中,对于可得利益的保护有所限制,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是对赔偿范围随意扩大的限制。其中的“预见”,指合理预见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预见的主体,为“违反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不包括守约一方当事人;二是预见的时间是“订立合同时”,即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而不是违约行为发生当时或之后;三是预见的内容,为“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的违约的损失,而未预见的损失,则不在赔偿之列。

三.侵权法领域可得利益认定及保护

   作为与违约责任并行的民商事法律领域主要责任形式,侵权法领域是否支持可得利益诉求?侵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造成他人身体受损,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身体受损造成残疾的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或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附带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次按受害者损失额、加害人受益额、法院酌情裁判额予以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及附带财产赔偿可索赔的诸项费用中,伤者(或因伤致死者)本人误工费、无偿护理人(一般为近亲属)声索的护理费可视为可得利益,而其余诸项费用均用于填补直接经济损失(或称费用)。

   2.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该条款所称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是指采用差额计算法,即受损物原值减去残值即为财产损失额。而其他方式系替代计算方法,涵盖的赔偿范围与差额计算法一致。也就是说,该条款未明确如下问题:损失的财产若属于能够产生孳息的物或系用于生产、经营必需财产所损失的利润或增加的替代成本/费用,是否可认为其属于可得利益而纳入赔偿范围?

   张新宝教授认为可得利益应理解为:该财产权益尚不存在,但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受害人不受到侵害,这一财产权益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而以下项目属于必然或极有可能获得的财产利益,其丧失时应当予以赔偿:(1)可得财产之法定或天然孽息;(2)受害人可得的正常经营利润等;(3)受害人可得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4)受害人未来的可能的挣钱能力。(3)、(4)两项可视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且已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1)、(2)两项可视为财产损害赔偿范畴的可得利益,但尚无法律明文予以规定。

   财产损害之可得利益从根本上体现为物的使用价值的丧失。不过,对于哪些财产的使用利益被剥夺后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理论和实务都尚无定论,仍需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断探索和明确。笔者认为,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可对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可得利益部分进行基本/非基本孳息、利润以及必要/非必要替代成本费用的区分,将基本孳息、利润和必要替代成本费用分别视为受害人必然会取得的孳息、利润或必然会额外承担的成本/费用并纳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3.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四类严重侵犯他人权益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索赔要求,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现行法律,造成精神损害的,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但因精神损害潜藏于受害人内心而不可量化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其他民事责任赔偿方式的补充形式等特点,是否适用精神抚慰金及其数额之确定都有赖于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那么,在此情境下,可得利益实际上不便作单独考量,实际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已被精神损害抚慰金所吸收或已通过其他责任方式(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或人身损害赔偿部分)予以实现。

                                                                               作者:蹇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