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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司法越专业越要倾听民声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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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不久前上海公安机关破获的“航空延误险案”备受社会关注,嫌疑人根据已掌握的航班延误信息购买对应航班机票,并分别通过保险公司官网、保险代理公司等渠道重复投保多份“航延险”,随后凭航班延误证明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对于此案是否构成犯罪网上争议颇大。随后人民日报发声,“动辄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这是市场强势主体的一种傲慢,是对普通消费者的一种霸凌,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破坏,态度蛮横,影响恶劣”。当然此案嫌疑人最终是否定罪需要等待司法确认,目前民情和舆论逐渐潮退。

 近年,类似案件还有山东的于海明“夺刀杀人”案、于欢“辱母杀人案”,广东的许霆盗窃出现故障的ATM机案,北京的“天价葡萄”案,河南的“天价过路费”案等。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司法机关的最初事实认定或量刑与普通民众的认识差距甚远,这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最终所有案件都按照普通民众的理解和认识进行了纠正或改判。

 由此,我们认为,尽管司法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活动,司法人员在作出裁判或事实认定时过多的是考虑专业判断,过多地依赖于复杂的专业理论构造。但是为了让裁判或司法认定不忘却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为了保障司法认定或裁判的公平公正,司法人员在作出事实认定或司法裁判之前应尽量多倾听民声民意。

 

 首先,倾听民声民意是立法的要求,是正确理解法律所反映的内容的要求。

 

 

      我国的全部法律都是我国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而我国的统治阶级就是人民,是普通民众。由此要理解法律的本意和立法精神,就必须回到普通民众当中去倾听民声民意,只有真正了解民声民意,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真实意义。

 

 其次,倾听民声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内容。

 

 

      随着现代法律的日常化、人性化,要求法律必须而且应当服务于民众,法律也逐渐成为人们维护自身权益,捍卫人性尊严的武器。但是由于法律适用是属于司法机关的专门职能,司法机关必须按照一定程序运作,虽然程序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正义、正当性,但是如何让司法者在实体上实现法律价值和服务民众的目标,实现司法为民的目标,倾听民意民声就是唯一实现途径了。

 

 第三,司法结论要让民众所认同和接受也必然要求倾听民声民意。

 

 

      司法结论必须要让民众所接受和认同是法律生命力所在。因为任何司法结论皆具有裁判功能和指引功能,裁判不仅仅是对一般纠纷的裁判,还是对未来人们行为的指引。如果一个裁判或事实认定不被绝大多数民众所接受和认可,其法律指引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而要实现司法裁判或事实认定被绝大多数民众所认可和接受,就又必须回到民众中去倾听民声民意。

 

 第四,要实现法律被民众所信任和信仰也要求倾听民声民意。

 

 

 法律必须要让民众所信任和信仰,法律才有生命力。如果我们普通民众都不信仰和信任法律,那任何法律都无法得到实施。

 当前我们的裁判和司法认定逐渐呈现出裁判主体的精英化和裁判过程的程序化和理性化趋势。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我逻辑演绎开始逐渐独立于法律初始来源的生活世界和行事规则,裁判和司法认定越来越成为其受众的“陌生面”,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看不懂或无法理解裁判结果。由此人民逐渐开始不再相信法律,认为法律离民众越来越遥远,人民最终也就不再信任法律了。为了解决这种局面,我们必须让我们的法律或裁判接近情民意,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倾听民声民意。

 

第五,任何法律的解释也需要倾听民声民意。

 

 

     任何法律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语言表现出来的。不同民众对于同一法律语言的理解都是千差万别的。比如对于法律语言中最简单的词汇“死”的理解就存在“脑死亡”、“心脏停止”、“呼吸停止”等各种不一致的理解,何况其他专业法律术语呢?然而我们的司法裁判或事实认定过程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过程,如何让司法者的解释符合法律本意或者民众意愿呢?我们司法者又不当然高明于普通民众,我们为了实现法律解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们司法者唯有倾听民声民意才能理解法律本意,才能让法律解释适应客观现实需求,以最终实现法律解释的科学性。

 

 第六,倾听民声民意的过程也是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保证裁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

 

 

      法律的认识和裁判过程必须接受民众监督,只有接受了监督的裁判,才可能最终保障其公平正义。而倾听民声民意的过程就是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过程,民众在反映其民意之时同时也在监督司法者是否采纳了其民声民意,如果绝大多民声民意都得到采纳和运用,那么此裁判或司法认定就自然被民众所认同认可,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正义。


漆昌国

漆昌国系硕士研究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漆昌国博士长期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曾先后主持或参加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漆昌国律师在省委党校长期讲授《新时代习近平法治建设新思想》、《四川反腐倡廉法治化研究》、《中外廉政制度研究》、《法治前沿问题研究》和《法治社会建设若干问题研究》等课程,深得学员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