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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从我国著作权保护探讨音著协发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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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或者说立法原则,首先是为了保护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其次才是追求各方面(特别是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前者是第一性,后者为第二性,唯有原创作者的著作权益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必要和有条件谈及与使用者等各方面的利益平衡问题。否则,在广大原创著作权人没有著作权益可分享的事实面前,在技术的便利性和经济利益的天平完全倒向使用者的事实面前,谈论著作权法公平保障各方利益的作用还为时过早。

 从民事权利保障而言,广大的音乐原创作者本属于弱势群体,不同于唱片公司和影视公司,其维持生计的能力无非是靠个人创作优质的音乐作品获得作品报酬。而当一个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对广泛的商业性音乐使用行为都不能为音乐创作人提供权益保障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民族音乐创造力源泉的群体的生存状况就值得各方担忧了。这也就难怪在中国大陆屡屡发生就单个使用者的音乐使用行为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这在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达的国家是难以想象的事情。

 根据多年的著作权法实践经验,与其罗列增设华而不实的许可权,让广大原创著作人面对浩如烟海的侵权者无所适从,不如通过国家制定著作权付酬标准来强制使用者照章付费,并省却技术及成本上难度过大且高昂的授权和议价环节,这样既保护了原创著作权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90年代初,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应运而生。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MCSC)成立于1992年12月,是中国大陆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以集体管理的方式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特别是词曲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音乐使用者获得合法使用音乐的著作权许可。音著协的许可收费等各项工作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司法情况息息相关,某种程度而言,音著协的实践完全可以看做是我国著作权保护事业发展情况的一个缩影。

一、音著协开展业务的基本情况

 音著协主要管理音乐词曲著作权人个体难以行使的权利,包括广播权、表演权(含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复制权、数字网络条件下的机械表演行为(在线播放)和复制行为(上载和下载)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音著协还承担着音乐作品法定许可收转的职能。

 在音乐作品权利代表性方面,目前音著协在中国大陆的会员人数已经超过8500人,涵盖大部分知名音乐词曲作者。音著协还和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署有相互代表协议,在各自管辖地区内相互代表并行使彼此会员的著作权,所能代表和管理的全球音乐作品数量已达1400多万首。同时,音著协还与香港、台湾和新加坡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享使用全球最大的华语音乐版权信息系统(DIVA系统),以作为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必要技术基础。本世纪初,音著协在音乐作品的权利代表性方面就已经能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相比肩。

 具体来说,音著协的业务包括:

(1)表演权业务

 表演权许可主要包括涉及音乐的现场演出、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两种情形。其中,背景音乐表演权许可授权范围遍及全国十余类行业,包括:酒店类、超市类、商场类、大型餐饮类、航空公司类、展览类、专卖店类、主题公园类、银行等营业厅类等等。这些领域里,已获音著协许可的门店约20000家。

(2)广播权业务

 音著协已与全国各地41家电视台、50家广播电台达成音乐作品广播权使用付酬一揽子协议。

(3)复制权业务

 许可合作方约50家,其中出版社约20家,影视公司约20家,其余为广告公司、工业厂商等。

(4)信息网络传播权业务(新媒体)

 音著协已与约50家网络企业达成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主要有:百度、腾讯、酷狗、酷我、阿里音乐、网易云音乐等。

二、我国音著协发展特点

 我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立足于我国特殊国情和国际通用著作权管理标准上建立起来的,在近三十年的发展中为我国知产事业蓬勃兴盛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而言,我国音著协发展也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1.音著协的许可收费工作实质上是在维护词曲作者的权益、平衡音乐著作权人和音乐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它在鼓励创作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国当前音乐产业及音乐使用的情况是,音乐著作权人(主要是词曲作者)难以从音乐商业链条及社会各使用行业中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其利益严重受损。对于文化创新、发展而言,创作是根,版权是魂,不重视创作者利益的文化产业无法良性发展。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艺术家和创作者收取版税,它们是任何健康运行的创意产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在维护著作权益和推动创新的进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2. 当前,音著协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还有广阔的增长空间,迅速提升年度许可收费总额是当前的主要任务。

 我们的近邻,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2014年收取使用费7.43亿欧元,约合53亿人民币,这可以作为音著协的远期目标;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KOMCA)2014年收取使用费0.85亿欧元,约合6亿人民币,这可以作为音著协的中短期目标。因此单纯从收费金额上看,音著协的收费增长空间也很巨大。

 使用费增长的主线有两条,一是提升覆盖率,二是提高收费标准。而随着音著协年收费金额的增长,覆盖率也在显著提升,尤其是在大中城市和重点行业,但是收费标准则普遍偏低,多数收费标准明显低于海外同类协会的收费标准,而且多年来少有变化。

 3.虽然音著协许可收费金额增长迅速,但是整体水平仍然处于全球较低位置。

(1)“人均著作权使用费”排名极低

 根据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15年10月发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全球报告”, 报告中特别提到了“人均著作权使用费数据”——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年度收费总额与其所在地区总人口数的比值。

(2)在金砖国家中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排名较低

 根据金砖国家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音著协年收费排在第四位,仅高于印度的协会。考虑到著作权收费标准多年未曾有较大幅度调整,而我国经济情况已经增长了数倍,两者匹配度上出入较多。

(3)音乐著作权使用费在我国GDP中占比极低

 参考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年收入占所在国家GDP的比例,中国的情形显得尤为严重,即便是非洲地区的平均水平,也远远高于中国,相当于中国数据的500倍。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2015年发布的《金砖国家创意产业报告》中显示,中国创意产业的经济贡献占GDP的比重超过6%,虽然低于美国(11%)、韩国(10%)的数据,但是高于金砖五国中其他四国的数据。然而,最能够反映给予创作者版权保护的正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此项费用却在我国创意产业总产值乃至GDP中占比极低。

三、我国音著协在保护著作权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为了不断提升我国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力度,音著协也不断加大维权力度,但在维权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和困境。

 1. 相关决策者的著作权法律意识亟需提升。

 多数音乐使用者对著作权法律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往往怠于主动申请许可并付酬,少数甚至采取抵制的态度。而提升著作权法律意识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社会大众,主要在于相关行业协会、公司的管理者等有决策权的人。如果决策者没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依权依人但不依法,见私利而忘公义,那么他所管理的单位很难做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

 2. 表演权(背景音乐类)维权诉权中判赔力度亟需加强

 在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背景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是当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音著协自2001年起在我国的大城市逐步推进此项业务,目前签约交费的门店约20000家。音著协此项业务的许可收费标准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例如一家特大城市的五星级酒店一年缴纳的背景音乐使用费约人民币10000元左右,根本不会对商家造成经营负担。但是即便如此,仍然有大量商家拒绝获得音乐著作权许可。近年来,音著协为了加强此项业务,在少数几个城市尝试发起了针对商场、超市、酒店、餐厅等侵权播放背景音乐的民事诉讼,希望以此警醒、督促侵权商家守法经营。但是效果还不理想。在现行司法体制下,音著协这方面的维权诉讼普遍判赔较低、且举证责任较重,客观上对侵权使用音乐者所起到的震慑作用微乎其微。

(1)判赔金额普遍较低

 例如音著协在针对某连锁超市发起的背景音乐维权案例中,法院一审判决的判赔总额是1700元,即500元的赔偿金(起诉一首歌曲),加上1200元的合理费用。判决生效后,作为被告的这家大型超市连锁企业至今依然拒绝获得著作权许可。这种严重不合理的判赔数额从司法效果上实际上无异于判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败诉,因为每个背景音乐使用商家都会在面临此类维权要求时算一本经济帐,即按年合法缴纳著作权使用费划算还是坐等权利人打官司由法院判赔划算,如果法院判赔力度如同“毛毛雨”,那么侵权商家多数会选择持续侵权而坐等权利人打官司以“耗死对方”。这种判赔力度本身也是对自觉守法经营的背景音乐使用商家的极大不公。此时,那些已经获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并缴费的背景音乐守法商家凭什么还要“傻乎乎”地继续缴费使用音乐?!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在背景音乐使用中普遍存在的侵权态势,不加强司法判赔力度决不可行。

(2)举证责任较重

 按照现行司法举证要求,背景音乐著作权案件的举证难度非常之大。首先,使用者往往是随机随意播放音乐,取证人员事先无法获知使用者播放哪首音乐、何时播放,因此在必须请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获取适宜诉讼的侵权证据。其次,如果商家播放港台、欧美、日韩音乐,则涉及海外取证问题,不仅周期较长,而且程序繁琐、成本较大。

 3. 第三方背景音乐服务公司发放虚假著作权许可、扰乱市场

 众所周知,商业场所背景音乐是著作权人个体(包括作者、版权公司)难以行使权利的领域,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唯利是图的背景音乐服务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冒称可以提供著作权许可,并对外低价发放虚假授权,此举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版权市场,不仅破坏了音著协的声誉,而且极大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此类音乐服务公司,在提供音乐编排、选曲服务之外,故意混淆视听,向音乐使用者宣称其“拥有海量音乐作品著作权”(实则无权或是假借其他权利误导使用者),搭售所谓“低价许可”或承诺包揽一切版权责任等,诱使商家不再向音著协申请办理许可,转而与其签署播放背景音乐的“版权许可协议”,从中获利。事实上这样做不仅不能给予商家任何法律保障,反而会带来经济和商誉方面的双重损失。为改变这一乱象,音著协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相关工作,向相关使用者解释说明,对严重侵权者取证诉讼,经不懈争取,虽有所转变,但成本巨大,目前仍处在“拉锯”状态。这些音乐服务公司的行为,有非法集体管理的嫌疑,如不给以打击,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音乐著作权人的根本利益危害严重。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作品被广泛传播后维护作者权利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位—音著协却取得了长足进步。在面对更加便捷快速的服务需求和不断变化的传播介质中,利用好时代先进工具,从内部和外部共同变革,才能继续推动我国著作权发展和管理组织早日迈入世界先进水平。

 

郑艳平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中心主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四川地区首席代表、四川省版权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成都市武侯区政协委员,成都九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总经理。

      服务于如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等国际国内权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多家出版社、文创企业以及多个音乐产业项目的版权内容提供专业化服务。多年来主持代理了四川地区的数百余件涉及版权侵权的案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版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多年,在版权领域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