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我所执行主任邬贵刚律师为李某故意杀人案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 刑事案件

2021-01-22

 1月21日,被指控2011年故意杀害一名卖淫女的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后即将宣判前,被四川某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当即释放。我所执行主任邬贵刚律师及其团队代理的本案,无罪辩护取得了最后的成功!

 李某2020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突击讯问中认罪并交代了杀人犯罪的过程,在看守所里又三次主动书写坦白书,进一步交代了作案过程的细节。邬贵刚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家属委托后,8月中旬首次会见时,李某却坚决否认有杀人行为。

 人命关天,不可不加倍慎重。审查起诉阶段,邬律师详细阅卷后,发现本案指控李某杀人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李某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不能完全吻合。审判阶段,邬律师连续熬夜近两周,详细研究、整理、分析了近五十小时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梳理出证据疑点近二十处,在走访请教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专家教授,请教相关医学、生理学、法医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后,进一步判定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就是杀人凶手。庭前会议中,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列举的排除理由和证据线索,引起了对案件审理高度负责的四川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审判长的高度重视。正式庭审阶段,邬律师和肖海燕律师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分析结果,详细阐述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的有罪供述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予以排除的观点、理由和证据,法庭当庭确认对进看守所之前形成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邬律师针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有罪证据,主要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排除凶手另有他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据理力争,邬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赢得了法庭的实际认可。

 庭审结束后,法院确定于12月19日宣判。计划宣判日的前一天,公诉人正式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同意撤诉并向辩护人送达了撤诉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有关规定,公诉人应当在撤回起诉后30日内做出不起诉决定,向被告人宣布并当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李某现被释放回家,本案无罪辩护取得了最后的成功。本案的成功,再一次表明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们,求真务实,尚法公正,具有高超的法律服务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