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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杀妻骗保”是否应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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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蒋奇

 

 

赌徒李某婚后两月买凶杀妻骗保,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三百万。 

 

 

案情回放   

    

江苏常州李某开赌博机为生,欠几十万外债,与原配妻子离婚后,当月通过微信认识廖某,两人相识13天后领取结婚证。婚后第3天,李某为廖某购买了保险金为300万元人身意外险,然后将保险金的受益人改为李某本人。婚后2个月,李某邀约周某将廖某杀害,并伪装成溺水身亡。廖某死亡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警方很快侦破了案件,主谋李某伏法、同伙周某死缓。廖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到拒绝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

 

本案是李某实为了谋财害命而实施的保险诈骗,咨询、购买、支付保费均是李某的行为,李某符合投保人的特征。李某将廖某作为投保人的做法,只是其实施保险诈骗的手段。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认定并判决

 

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又因为本案系网上投保,保险单内容均基于投保人在网上填写内容而生成,故可推定投保流程中记载的投保人为廖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并非只有投保人,李某作为受益人亦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受益人李某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亲属支付保险金300万元。

 

 

争议焦点所涉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解读:根据上述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仍然会承担理赔责任。只有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人才不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所涉其它法律条款解读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由谁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丧失其受益权后,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

 

 

 

继承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为下列范围之外人员购买的人身保险无效。 

(一)   本人 ;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   除前述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解读: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法作出了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用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未经被保险人认可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

 

 

解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保险金与保险费的巨大差额等因素,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将被保险人置于潜在的威胁之中。保险法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设定了比其他人身保险更为严格的条件,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变更受益人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解读: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属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仅应获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即可,而不需要征求原受益人和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