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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遥隔百年的礼法论战 ——陈子昂与柳宗元、韩愈决“复仇”狱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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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9

 公元685年唐睿宗李旦在位,武则天临朝称制。

 一天右拾遗陈子昂在翻阅朝廷邸报,注意到了一起非同寻常的案件。邸报上说:几年前,同州下圭(今渭南县)人徐爽因犯法被县尉赵师韫诛杀。赵师韫后来入朝当了御史。徐爽的儿子徐元庆为报杀父之仇,改名换姓混进驿站当仆役,等待报仇时机。有一天赵师韫出公差,晚上住宿在这家驿站,被徐元庆认出来。当夜,徐元庆手刃杀父仇人,并主动到当地衙门自首,招供了报父仇杀人的动机。此案涉及到“杀人偿命”的律法规则,与子报父仇、是为大孝的礼制传统之间的冲突,在官民之中引起轩然大波。有些人认为杀人偿命,自古而然,应诛杀徐元庆,以正国典。也有不少人认为父仇不共戴天,徐元庆为父报仇是孝义刚烈的行为,应赦免其罪。当时,陈子昂中进士不到两年,又刚升任右拾遗(属门下省,八品官,为皇帝提意见,裨补政策缺漏的官员),对这类事情提处理意见,也是他的分内之事。凭着他对律法的熟知以及对《周礼》《春秋》的通晓,他很快就写出了一篇《复仇议状》上呈朝廷。在这篇奏章中,陈子昂指出“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这是礼与法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上各自不同的功能。而对于司法者,具体实施法律时,要法与礼兼顾“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按照国家律法“杀人者死”“法之不二”应诛杀徐元庆;按照礼经,父仇不共戴天,为父报仇也是“国家劝人之教”,“元庆不宜诛”。但是倘若全元庆孝义之节,废国家之刑,则“政必多难”,且人人都根据礼经之教来复亲亲之仇,则社会也将大乱。徐元庆既然有仁孝之节,必定知晓“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的道理。最终,陈子昂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判处徐元庆死刑,以正国法;同时有司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孝义之行。并且要将这种处理意见“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陈子昂的这篇奏章是否为朝廷采纳,历史上无记载。一百多年后文学大家柳宗元旧案重提,针对陈子昂当年的奏章写了一篇《驳复仇议》的奏章,从这篇奏章中可以看出,当时朝廷采纳了陈子昂的建议,并且把他的意见编入了令,作为指导类案的裁判准则。柳宗元写这篇奏章时,时任礼部员外郎。作为礼部官员,礼与法的问题也是职权范围内经常遇到的问题。在奏章中,柳宗元开篇就提出武则天时徐元庆的这个案子,并直接指出当时谏官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的建议,是极其错误的。接着柳宗元又指出,礼与刑的根本作用,都是“防乱”,两者是统一的。因此根据刑律处某人以死刑,根据礼经对此人予以表彰,这两种国家行为,是不可能并立的。对于应该表彰的人处以死刑,那是滥杀滥用刑罚;对于应该处以死刑的人,予以表彰,那是僭越礼法,对礼制的莫大伤害。这种处理方式作为刑法的准则,那么追求礼义的人,就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走,趋避祸害的人,也不知道该怎样立身行事了。圣人穷理定赏罚,本情正褒贬,礼制与刑法是统一的,具有共同的价值指向。当年徐元庆的父亲,如果没有犯法律规定的死罪,却被赵师韫诛杀,这是私怨杀人,而州官和司法官员又上下包庇,不惩罚他。父仇不共戴天,徐元庆报杀父之仇,是符合礼制的。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是犯了死罪,赵师韫杀他,那就并不违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错杀,而是因为犯法被杀。徐元庆要报仇,其实就是报法律之仇,仇视皇帝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这是悖逆犯上的行为。应该处死,以此来严正国法,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接着,柳宗元直接指出陈子昂奏章中引用“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指出陈子昂对礼中”亲亲相仇“的认识是模糊的,”礼经中“亲亲相仇”之仇是指蒙受冤屈,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触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处死这种情况。那种所谓“他杀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杀掉他”,就是混淆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胁弱者。《周礼》《春秋公羊传》指出,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报仇;父亲无辜被杀,儿子报仇是可以的。父亲犯法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仇杀的做法,是不应该得到认可的。因此对于徐元庆这个案子,是诛,还是旌,就只能有一种处理意见,不能诛杀了徐元庆,又给他表彰。最后,柳宗元请求朝廷将自己的处理意见颁发下去“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就是要彻底推翻根据陈子昂的意见形成的裁判规则。

 从陈子昂、柳宗元的奏章中,我们可以看出礼与法的冲突在社会的观念层面是很激烈的,这种冲突至今都存在。柳宗元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认识这种冲突实际只是认识差异造成的,二者不存在根本冲突,从逻辑根源而言,两者的价值趋向是统一的。特别是陈子昂对“亲亲相仇”的理解,虽然是本于礼经,但却是一种片面的理解。但是陈子昂的理解为什么得到当时那么多律法专家的认同呢?更重要的是,根据这种理解推导出的裁判规则,施行了一百多年都没有执法官员提出异议呢?主要是“君权至上”是封建社会的政治正确,在家国同构的文化中,君权、父权上下一体。因此,在无论理由多么充分,弑君弑父都不可原谅,同样报君父之仇是人臣、人子的当然道德义务和责任,为国家、统治者所标榜。以至于在统治者的眼中,报父仇、君仇而杀人,至少在道德上是没有污点的。

 这场遥隔百年的争论,并没有因为柳宗元的《驳复仇议》而终止。唐宪宗元和六年 (811) 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报父仇而杀人,且自束归罪,听凭发落。司法官无法决断,上奏朝廷,唐宪宗下诏尚书省进行廷议,诏书说“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当时,韩愈正值从河南令任上擢升为尚书省员外郎,便应诏写下了《复仇状》。韩愈与柳宗元同时代人,两人是很好的朋友。韩愈在《复仇议》中没有沿袭柳宗元的意见,而是指出《礼记》《春秋公羊》礼制经典等并不认为子报父仇有罪,律法本应就如何处理详细予以规定,但付之阙如,这种法律条文上的缺漏,表明立法者目的就是要执法官在审断这类复仇案子时,经术之士可以按照礼制经典提出意见,然后综合判断。然后韩愈根据《周官》、《春秋公羊》等论述的对于复仇各类不同情形的倾向性意见(比如杀人符合礼义,被杀者子女就不能报仇;父亲被官吏冤杀,子女有权报仇),提出由于为父报仇这类案件,情节千差万别,因此不应只由司法机关来专断,而应提交尚书省,组织司法官员和经术之士合议拿出最终处理意见,并建议将这种做法确立为规则。因此韩愈的意见就是为这类案件设置一个终审程序“尚书省廷议”来斟酌处置,达到礼法统一,同案同判。同陈子昂、柳宗元不同的是,韩愈对这类案件的实体处理意见避而不谈,而是从处理程序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虽然如此,他在行文中引用《周官》:“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这句话来看,在陈子昂与柳宗元的分歧之间,他倾向于支持柳宗元的观点。

 其实在陈子昂、柳宗元、韩愈时代之前后,这类争议都是存在的,只是三位文化思想界的名人的争论,更加引人关注而已。即使近现代国家建立后,从法律上否定了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行为,但是在这种私力救济实际发生之后,如何裁判这类案件,仍然在社会舆论上引发争议,最近几年的张扣扣复仇案,于欢杀人案就是鲜明的例子。在具有悠久的伦理道德秩序,而法治比较稚嫩的中国,除了加强普法宣传之外,更要注重良法之治,使法律条文蕴含的价值观念与公认的道德观念基本趋向一致,才能使这类个案的处理结果减少争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石长沙

四川大学法学硕士,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一直在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2015年加入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及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内外资企业投资、并购、企业改制、发行债券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国有资产处置、划转、矿产资源、房地产项目收购、破产管理等领域亦有较多的成功案例。代理了泰达集团、玉茗建设集团、华亨集团投融资纠纷诉讼,取得良好效果。成功收购了联运矿业大型金矿项目和奥克斯广场项目。发表论文《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及内外部关系》、《集体企业改制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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