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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评估报告是否必须公告送达?

2018-07-03 浏览次数:6

笔者在代理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系注册在当地的有限责任公司,处于歇业状态,其法定代表人不在境内,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无法主动直接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法院在选择评估机构时选择了公告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现评估报告已作出,需送达评估报告。执行法官提出也应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并提供了多份人民法院报上的评估报告送达公告作为佐证。因已进行过一次公告,若再行公告送达,执行周期将大为增加,执行效率降低,那依据法律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评估报告能否不采取公告送达而采取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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