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中的可得利益
2018-10-09 浏览次数: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学理上可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或“间接损失”,这也是我国法律“可得利益”概念的主要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所谓“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学理上可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或“间接损失”,这也是我国法律“可得利益”概念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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