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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段和段视点|EPC/交钥匙模式在国际工程项目中的选择与适用 ——以N国国际工程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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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下的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模式又常被称为交钥匙模式,是指工程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服务等全部工作,并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全面负责的总的承包模式。基于EPC模式下承包商单一责任(A Single Point of Responsibility)、固定完工日期(A Guaranteed Completion Date)和固定合同总价(A Fixed Contract Price)的特点,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方逐渐倾向于将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全部工作委托给总承包商,并通过减少介入、降低干预等方式换取工程项目在预计的投资金额和投产时间内顺利竣工,从而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目前,EPC模式已经演变成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广泛运用于电力、水利、交通运输、化工等领域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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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PC/交钥匙模式的选择

 

  虽EPC/交钥匙模式已被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方所广泛采用,但EPC/交钥匙模式倾向于适用于1.最终价格和工期要求有更大的确定性(a higher degree of certainty of final price and time is required),及2.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涉及和施工全部职责(the Contractor takes tot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sign and execution of the project)的加工或动力设备、工厂或类似设施、基础建设项目或其他类型开发项目。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EPC),提供一个配备完善的设施,(“转动钥匙”时)即可运行。

  此外,在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银皮书)中的序言部分,还特别强调,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编者建议承包商不选择EPC合同条件,而选择《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黄皮书)更为适宜:

1. 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雇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特别应考虑第4.12条不可遇见的困难和5.1条设计义务一般要求)(If there is insufficient time or information for tenderers to scrutinize and check 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 or for them to carry out their designs, risk assessment studies and estimating, taking particular account of Sub-Clauses 4.12 Unforeseeable Difficulties and 5.1 General Design Obligations);

2. 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If construction will involve substantial work underground or work in other areas which tenderers cannot inspect);

3. 如果业主方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If the Employer intends to supervise closely or control the Contractors work, or to review most of the construction drawings);

4. 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职员或其他中间人确定(If the amount of each interim payment is to be determined by an official or other intermediary)

  简言之,若承包商在开标之前,未预留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中所披露的雇主要求、设计要求、施工工艺等进行详细研究和论证,未能对工程区域内的地下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或在履约过程中,业务方或业主方指定第三方机构或人员的干预、监督频繁或自主决定事项过多,则工程工期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影响,频繁延期,且工程成本也会因支付延期、不足和/或误期罚款等急剧上升。

 

二   EPC/交钥匙合同文本的滥用

 

(一) 滥用合同文本之条款杂糅

  FIDIC 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发布了第一版和第二版银皮书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为国际工程项目采用EPC/交钥匙模式提供国际通行地合同范本。在EPC合同条件下,虽FIDIC对通用条件予以了安排和设计,但业主方经常凭借其有利市场定位和自身需求,对EPC合同条件按照自己的意愿予以更改,甚至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适于使用黄皮书合同条件的工程项目,业主方将黄皮书、银皮书甚至红皮书的合同条件杂糅后,依然使用“EPC合同条件”,采用EPC/交钥匙模式。

  例如,在我所在为N国国际工程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时,就发现了合同文本条款杂糅的情况。业主方给承包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名称为《A项目EPC施工合同文本》(Contract Documents for EPC Construction of A Project)。但实际上,FIDIC发布的EPC合同条件的名称为《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合同文本名称中未明确或隐含地提及任何的施工(Construction)这个概念。但在N国国际工程项目中,业主方不仅在合同名称上“巧妙”将EPC银皮书与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相结合,在合同条款中也多次出现红皮书、黄皮书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详见下述)。

(二)滥用合同文本之设计要求

  根据1999年版的银皮书第5.1条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General Design Obligations),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包括其投标书和雇主要求,负责工程的设计。业主方主要负责对工程的预期目的进行说明,并提出竣工工程的试验和性能的标准。换言之,业主方提出工程项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性能要求,而承包商根据业主方提出的目的和性能要求进行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

  但在N国国际工程项目中,业主方在雇主要求中不仅提出了承包商要按照国际公认标准和规范的最新版本进行设计,包括美国土建工程师协会(ASCE)、英国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20项国际标准及数十项N国当地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还在业主提出的概念设计图纸外,细化了《雇主设计标准》《雇主设计要求》等要求。如,在设计要求中,业主要求承包商设计的主厂房应包含两个涡轮发电机组、具有8.0米最小装置间距的机器间,调压室应为限流孔型,限流孔上方调压室中最高涌波水位超出水面高应至少为孔口内径的1.5倍等等。不仅如此,承包商提供的设计分析,详细施工规范和详细的施工图,还需提交业主方审批,以确保符合《雇主设计标准》、《雇主设计要求》、参考文件、最佳国际工程实践以及现场的特定地质,水文和地形。

  业主方的上述设计要求,不仅“吸纳”了银皮书中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设计义务的特点,还“融合”了红皮书中业主方提出详细规范要求、设计要求的条款。此外,N国业主方还按国际“最高”标准拟订详细的设计要求。无疑,此举不仅让留存给承包商的设计空间变得微乎其微,更严重的是,若承包商按照业主方的设计标准设计和施工,加之承包商施工工艺差异和N国原材料短缺,工程延期、成本剧增、质量达标难等问题日益突显。

(三)滥用合同文本之期中付款

  根据1999年版的银皮书第14.3条期中付款申请和14.4条付款计划表,业主方一般依据付款申请和付款计划表向承包商支付期中款项。若进度报告中所列的已实施工程与应然工程进度不一致,则业主方可以扣减部分款项。

  但在N国国际工程项目中,虽规定承包商需按银皮书中的规定提交付款申请(包括进度报告和证明材料),但业主方支付计划表中的支付依据是永久工程主体工程量清单(The Bill of Principal Quantities of the Permanent Works),即按照红皮书中典型的“工程量表”及“价格”来进行期中付款。此外,业主方以永久工程主体工程量清单所列该期应完成工程量及应付价款为基础,对比承包商实际完成工作量和进度报告中的支撑性文件,对于未完成部分,逐项予以扣款。

 

律师建议

 

  在“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国门,担任国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与融资主体角色,并将“中国承建”引向世界各地。但由于国内外法律法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的巨大差异,国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商比国内项目总承包商承担着更大的风险和更高的不确定性。加之对国际工程规范的不了解、国际施工工艺的漠视、国际化项目管理水平的欠缺等,国际工程项目总承包商的“走出去”道路越发艰难,成本高昂。

  为此,我所律师结合多年服务经验,以N国国际工程项目为蓝本,为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在今后的“走出去”过程中,提供三点建议:

(一)恰当选择承包模式,切勿盲目投标

  在国际工程项目开标之前,结合银皮书序言中推荐选择EPC/交钥匙模式和不适用EPC/交钥匙模式的情形,在分析招标文件中披露的业主要求、工程情况等,初步调查工程区域内的地下工程,并与业主方沟通后,结合承包商的既往经验,考虑该国际工程项目是否可以适用EPC/交钥匙模式,而非在收到投标信息后“盲目”投标、竞标。

(二) 详细研析合同文本,警惕条款陷阱

  由于FIDIC彩虹系列源于ICE合同,在英美法系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唯一法律依据,未纳入合同的事项,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法律依据。故在合同中,包括EPC合同中,双方应将任何与合同相关的事宜予以详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实施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受、变更、调整、付款、缺陷修复、索赔、争议解决等。承包商可以1999年或2007年的银皮书为蓝本,对比研析业主方提供的合同版本与通行范本中的差异与不同,全面熟悉业主方的“修订条款”。对于不合理或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的地方,可与业主方进行沟通和谈判,重新修改合同条款。

(三) 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注重合同管理

  EPC/交钥匙模式几乎涵盖了工程的全部阶段,总承包商的义务多、责任重,稍有不慎即可能面临工程延期或业主索赔。在EPC模式下,总承包商不仅要处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分包管理以及协调设计、采购、施工、分包的内部关系,交叉推进,还需要对国际工程项目所涉合同、文件、函件、图纸等进行合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合同的顺利签订、履行、变更和关闭。并根据突发情况,及时援引合同条款,向业主方提出有效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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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现拥有20余名海归律师,能用英语、法语、日语等多语种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坚持“对标国际一流律所、量体定制服务方案”的服务理念,至少为数十家大型央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机构等在“走出去”过程中提供了遍及泰国、柬埔寨、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尼泊尔、老挝、越南、尼日利亚、加纳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海外工程项目前期法律调查报告》、研析招标条件、进行合同会签、开展违约与索赔并协助企业解决工程纠纷等。

 

 

作者:张红霞律师

张红霞律师毕业于英国杜伦大学,获国际贸易与商事法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电话:13982178923

邮箱:hongxiazhang617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