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专业团队 新闻动态 法律研究 党建兴所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法律研究

【随案笔记】从个案中看公司人格否认与小股东权益保护之平衡

2020-11-10 浏览次数:4
为K公司工商登记持股1%的股东,L为K公司工商登记持股99%的股东,L主导K公司一切事务;Z当初只是为获得投资分红将投资款交给L,对投资、持股与退出投资、股权转让等概念和流程并不了解,从未参与公司管理,对公司之事也不知情,并且在公司存续期间从K公司离职,要求L退还投资款;L承诺退还但一直未退还,Z心里想就当投资失败便未对此事上心,直至三年后收到法院传票才得知自己和L被告上了法庭,要求作为已被注销的K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的自己和L就K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扫码分享

Copyright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